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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條件下 蘭州將控制機動車保有量

    來源:每日甘肅 上傳:本站 時間:2017-04-20 閱讀:

     

      蘭州市機動車保有量逐年增加 甘肅新聞網資料圖

      每日甘肅網4月19日訊(西部商報首席記者丁煒娜)近日,蘭州市政府法制辦對《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進行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5月5日前向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反饋自己的意見、建議,也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zsfzbfgc@163.com。

      完善公交線路規劃改善公交車、自行車通行條件

      《條例》提出,蘭州市、縣(區)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強軌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車設施的建設,完善公交線路規劃,改善公交車、自行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鼓勵未達到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

      《條例》規定,蘭州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在執行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不得拆除、閑置排氣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系統,保持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根據多方面因素判斷 合理控制機動車的保有量

      蘭州市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可以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可以采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蘭州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的措施,應當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并在實施30日以前向社會公告。

      《條例》還明確了處罰措施,對在蘭州市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處200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對擅自拆除、閑置排氣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兩次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放檢驗的,處600元罰款;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放檢驗的,處2000元罰款。

      來源:每日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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